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属于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使用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