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