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第四十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