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对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计量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计量标准器具研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