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为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