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费用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未按规定的检定期限完成检定工作的,不得收检定费;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