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费用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申请计量认证、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都必须按规定交纳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执行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