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七章 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处理计量纠纷必须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