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仲裁检定由其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