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七章 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仲裁检定由其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