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第三十条已废止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申请单项计量认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