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属地方性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对其监督检查。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