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商用计量器具加强监督管理。使用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签发的商用计量器具使用证。没有使用证的商用计量器具,不准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