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出具假数据,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