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可进行抽检或监督性试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