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凡国家和我省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无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收购和销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