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向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