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经营销售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并接受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