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外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省境内经营修理计量器具,以及我省个体工商户易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要经所在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