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点、集贸市场,设置非公路配套建设的维修场、洗车场、停车场、加油(水、气)站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采挖砂石、取土、沤肥、烧窑、制坯、筑坟、种植作物、放牧等;

(三)挖沟引(排)水、利用公路边沟( 排水沟)排放污物,阻塞公路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桥涵;

(四)倾倒、遗撒垃圾和其他污染、损坏公路的污物,焚烧物品;

(五)打场晒粮、堆放物品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或者涂改公路界碑、标志号牌、路面标线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损毁、擅自移动排水、防护、通信、监控、养护 、管理、服务、收费设施(设备)等公路附属设施;

(九)毁坏行道树、草坪及绿化设施;

(十)其他损害公路路产、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