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