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设施或者擅自翻建、改建原有建筑物及地面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