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