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广告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