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过往车辆、行人损害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