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