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未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应当缴纳的补偿费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