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上行驶。
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按 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须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
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当承担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