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超限运输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拓宽、改建及新建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因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一律不准扩建、翻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