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拓宽、改建及新建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因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一律不准扩建、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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