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产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广告设施,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