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修建,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且在公路管理机构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确定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整改,所需费用由增设平交道口的申请人承担。

公路改造拓宽需要时,按照前款规定设置的平交道口应当无条件拆除。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