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产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公路上从事施工作业、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警告标志。进行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公路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