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产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临时占用、挖掘公路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因工程抢险等紧急情况须先行占用、挖掘公路的,当事人应当在事发后三日内补办有关手续。占用、挖掘公路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