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产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报经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修建单位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