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产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