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三节 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开展集体协商,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二)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三)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和交通要道,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