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三节 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开展集体协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二)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