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三节 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集体协商;(二)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破坏集体协商秩序;(四)限制有关人员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恐吓、暴力伤害;(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