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三节 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条有效集体协商期限为送达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