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集体协商期限为送达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