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三节 集体协商程序第十九条有效职工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时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于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其主张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