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一节 集体协商内容第十一条有效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职工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年度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