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二节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二条有效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协商代表的人数。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