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护责任第八条已废止各级经济、计划、科技行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规划时,应当同时安排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项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