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护责任第七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