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五章 劳动保护监督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