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护教育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知识教育。新进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实习人员等)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调换新工种及恢复工作的人员,应当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