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护教育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