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护教育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