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